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具体保护工作。

民族宗教、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财政、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