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和仓库等;

(四)在民族建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有损民族风貌的宣传品等。

(五)其它破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