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