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九条有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