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草专卖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