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给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