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书面通知或者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六十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