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点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应当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予以明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