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