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