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调查、普查的结果划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