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