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对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燃用单位等的煤炭质量实施随机抽样检测。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煤质快速检测系统,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燃用单位等提供委托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抽样检测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