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作为对产品能耗指标分析评价、行业准入、新上项目节能审查、企业考核的依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节能标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