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作为对产品能耗指标分析评价、行业准入、新上项目节能审查、企业考核的依据。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节能标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