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九章 营商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作出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