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重要功能区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机制,建设联动创新区,健全税收分享等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政策互惠、资源共享、互相促进。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发展重点产业,建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错位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