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外沿海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港航合作机制,增强陆海联运中转、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

支持自贸试验区统筹海洋与陆地发展,强化自贸试验区与海港、空港联动,推进海陆空邮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