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章 海洋经济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外沿海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港航合作机制,增强陆海联运中转、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支持自贸试验区统筹海洋与陆地发展,强化自贸试验区与海港、空港联动,推进海陆空邮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