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推动自贸试验区内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探索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逐步放宽项目投资限制。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