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