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已修改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