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