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