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