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