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