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以及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重新上岗或者换岗的人员,从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