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