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