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教育经费应当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奖励资金,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