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哈尼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