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哈尼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