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