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