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农田灌溉应当积极推进科技节水,因地制宜采取节水灌溉方式,推广管灌、喷灌、微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新建农田灌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节水灌溉标准,已建成的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灌溉农业区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用水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灌溉用水、取水、输配水计量管理和设施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设施,拦蓄雨雪水,增加有效水源,提高使用效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