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