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