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