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