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海洋发展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