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

鼓励通过校地合作、城乡交流、村企结对等方式,培养引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