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