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科学合理兴建水库、集水池、塘坝等拦蓄雨水设施,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技术研究和产品生产,并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