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微滴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