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守法,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