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置电子台账;(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四)未按照经营协议及技术标准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