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