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保障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