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