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湿地宣教场馆、湿地论坛、科普讲座等加大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国际湿地城市宣传力度,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