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