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湿地公园。

申报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市、县级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