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